一、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具备岗位所需专业和技能条件;
4.具有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学位。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
二、招聘岗位
三、招聘组织与方式
本次招聘采取考核方式进行,具体实施由省交通厅和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分工负责。
四、招聘步骤
1.报名
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应聘者须对所提供材料信息负诚信责任,凡不符合报名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即取消该报考人员考试或聘用资格。
联系电话:024-83210050
联系人:郝飞
2.考核
考核分业务考核和思想政治考核两部分。
业务考核由省交通厅会同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组织,以面试方式进行,内容以专业知识为主。考核的时间及地点由招聘单位电话通知报名人员。业务考核结束后,由考核小组根据报名人员的综合表现,择优确定拟聘用人选。
思想政治考核由招聘单位通过查阅档案和到其原工作(学习)单位考察等形式进行,对拟聘用人选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中发现有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3.体检
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根据需要,考核与体检环节的先后次序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4.公示与聘用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5.递补
面试结束后,因考生自愿弃权或因考核、体检、公示等环节出现不合格人员而产生空缺名额时,用人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实施递补。如需递补,由省交通厅报省人社厅批准后,按面试考核成绩排名从高到低的顺序等额递补。递补人员按照规定进行公示。
各岗位具体招聘条件的解释权归招聘单位。
应聘者所留联系方式应保持畅通有效,如因应聘者通信不畅而引起的信息传递问题,由应聘者本人负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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