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体检。在考试总成绩合格的拟聘人员中,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统一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聘用。用人单位根据空缺名额,经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组织部门、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应聘同一岗位考试综合成绩和体检结果,可依次等额递补,递补不得超过两次。体检费由用人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