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报名人数与拟招聘人数的比例应达到3:1,达不到比例要求的,相应核减拟招聘人数(乡镇卫生院在岗不在编人员除外)。核减后仍达不到比例要求的,本岗位不再招聘,报考人员可改报符合报考条件的其他岗位,不符合条件或不愿意改报的,退还所交费用。对我县急需、紧缺人才的岗位,经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招聘领导小组批准后可适当放宽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