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体检、考察
1. 体检工作由区人社局和教育局共同负责实施,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国家人社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普 通高等学校招生时对师范院校考生身体方面的特殊要求实施。体检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时,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需要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2.体检合格人员,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考察。
3.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的缺额,可从报考同岗位人员中,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总成绩出现并列者,按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