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聘用管理: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三个月)、人员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公示期间没有不良反映、举报或经查举报投诉不实的,考试院按规定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人员聘用备案手续;举报或投诉查证属实的,不予聘用;对举报或投诉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试用期间,认为不适应聘用岗位工作需要的,考试院可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