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 检人员。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聘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关于修订〈公务员聘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规定执行。体检结论确定后,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合格的项目告知体检不合格人员。初次体检不合格的,本人如果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复查一次。对未按要求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聘用,由此出现缺额的,按应聘人员考核的成绩从高 分到低分依次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