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报考岗位1: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和考核人员。拟聘人员必须到指定医院参加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的规定执行。其中食品、化学专业岗位人员依据《食品卫生法》第26条有关规定执行,凡有规定中情况的不予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