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三支一扶”大学生户口根据本人意愿可由学校迁转到省人才服务局或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事档案一律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农场人事部门。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服务期间的党费、团费参照当地农村党员、团员的标准缴纳。服务期满并已落实了接收单位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其户口、档案原则上随 工作需要流动,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暂未就业的,户口应转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档案应转至户籍所在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