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聘人员,由区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分配到相关事业单位和乡镇。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为三年,其中试用期为六个月。聘用待遇根据单位性质和个人档案资料,按国家政策享受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同等待遇。三年聘用期满,进行聘期考核,考核合格的,纳入正式事业编制管理,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