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聘岗位名额和考试综合成绩1∶1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员(若综合成绩出现并列,按笔试成绩优先,若成绩仍相同,则再次进行面试确定综合成绩), 并公示进入体检人员名单。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执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标准执 行。体检工作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费由考生个人承担。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体检以及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考核资格。体检合格人数少于招聘岗位名额的,在进入面试的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一次,并公示递补体检人员名单。对本人体检结果有异议的,本人可向招聘工作 领导小组书面申请复查一次。体检后公示体检合格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