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标准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5〕5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费用自理。体检合格的,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审,并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察。因体检或考察不合格造成的空缺按总成绩从本职位考生中依次进行递补,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不列入体检考察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