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反映但经调查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人员,由相关街道办事处、镇按《劳动合同法》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聘用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间工资为1200 元/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享受相关工资等待遇,并依法办理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