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工龄满一年的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社会人员试用期为半年,其他人员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的予以正式聘用,不胜任的,取消聘用资格。正式聘用后,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定《聘用合同》,由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和卫生局按照《聘用合同》共同管理,实行人事代理。聘用人员在聘期内不得调动工作,聘用期内享受本单位同类人员工资待遇。副高以上人员可实行阶段性聘用,工资及其它待遇面议。